质权人是什么意思_股权出质是要倒闭了吗

2025-01-05 10:15 - 立有生活网

出质人代质权人有占有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什么意思?

参考资料

根据《中华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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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什么意思_股权出质是要倒闭了吗


质押权以实际占有质押物为有效要件。设有人拿一辆汽车质押给你,以此作为债务担保,必须交给你占有汽车。但如果对方没有之前,你就把汽车归还了质押权人。但之后如果债务人将汽车卖与第三人或者用于后,你向要求行使质押权的,不予支持。即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该你对汽车享有质押权。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生效。

即使 也不支持。

中华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谢谢好好人哦!

一、质押权的含义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

(4)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出质人是什么意思啊

当这种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出质人是指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相关文献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讼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句话“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不予支持”什么意思?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质权人把质物一般质押都是典当人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交给出质人,他就自动失去了质权。

质权的物上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法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律分析:质权的物上代位权是指: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押股权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必须占有质押物 ,否则 ,质权无法实现。

一、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

别名

1、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2、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3、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什么意思

出质,读音:[ chū zhì ]

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股权出质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公司可以将股权进行出质。公司在申请股权出质时,一般会出现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质押具有以下特征:股权质押的标的具体,股权质押标的物应当可以转让,股权质押具有从属性,股权质押的特征等。

《左传·宣公十二年》:“ 楚子 退师。 郑 人脩城。进复围之,三月,克之…… 潘尫 入盟, 子良 出质。”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代表什么?

在质押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质权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占有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因此,占有该财产并获得优先赔偿的是质权人。

1、设立登记。登记是股权质押设立的登记。申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申请表、质押证明、质押合同、主体证明等四份材料。其中,质押合同是体现双方共同意愿的载体。在登记时提交质押合同可以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是包含质押设立条款的债权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放弃质证权利是什么意思?

亲:

《中华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

(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扩展资料: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但同时,它们又存在诸多区别:

1、标的物不同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除签订抵1. 出为人质。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提问请问质权人和债权人有什么区别

动产质押(Chat mortgage)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权人享有的质权是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其对于质权的标的物的价值比一般债权优先受偿,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A欠B和C各20万元,A无其他财产,以其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为B设立质权,B、C的债权到期要求A偿还,30万元,先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B的20万元,剩余的10万元清偿C,如果都是一般债权人,双方就按照债权比例平分,就是B、C各实现15万元债权。

什么是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分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 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法律主观:

抵押权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人,质押权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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