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条例_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24-11-10 09:52 - 立有生活网

根据我国中华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需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

第二十七条

法律主观:

招标投标条例_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投标条例_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投标条例_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二、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

《中华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提供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的行为。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招标投标法是什么关系?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的行为

我国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是有高低之分的,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是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理论是不可以,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是什么意思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招标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比如说 某建设单位自己有施工队和资质,建设一栋自用办公楼,可以不对外招标,自行建设。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现行的《中华招标投标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中华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令第61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与处理,法律,附则7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不是不允许指定品牌招标了?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即使《条例》实施以前也不允许指定品牌,仅是允许引用说明。

关于招投标环节的时间还是要以招投标法律条款作为参考依据,在电子招投标比比网政策法规栏目收集了很多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有需要的话,可以去该栏目查看,希望可以帮到你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根据《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我理解:如果“常用的甲控乙供指定品牌的做法”的结果,没有“限制、排斥潜法律客观: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那么应该就没有违反《条例》。

按照现行实施,指定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后面注明等相似档次的品牌这句话是可以的。

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价;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提供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的行为。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中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是颁布的,属于法律层次,相对实施条例而言,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颁布的,属于法规层次,相对招标投(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标法而言是下位法。

法律依据:《中华共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提供虚的财务状况或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不得少于3日。者业绩;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是颁布的,属于法律层次,相对实施条例而言,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颁布的,属于法规层次,相对招标投标法而言是下位法。

在招投标里 一直都不允许出现品牌的。

法律依据:《中华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二)提供虚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需要多久时间,招投标流程的时间是怎样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是啊,这在实际施工中经常遇到。是否可指出3个以上品牌,主要说明欲招标的品质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南京粘结砂浆 南京砂浆厂

聚合物砂浆的标准 标准:以防水砂浆为例,JC/T 984-200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序号 项目 标准 实测值 1 凝结时间 初凝/min≥ 45 60 终凝/h ≤ 12 8 2 抗渗压力 7d ≥ 1.0 1.4 28d ≥ 1.5 1.7 3 抗压强度 28d ≥···

9针口485定义(9针口485是哪两个针)

小深今天给分享9针口485定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9针口485是哪两个针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请看下面的文章阅读吧! 1、西门子plc9RS-485侧插头RS-485侧插头引脚定义RS-232侧插头引脚定义(本···

四川南充税务局网上营业厅 南充税务大厅在哪

大家好,今日小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四川南充税务局网上营业厅,南充税务大厅在哪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南充税务局网上营业厅 南充税务大厅在哪里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