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吗)
2025-01-04 10:31 - 立有生活网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吗)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吗)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吗)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包含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扩展资料
著作权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条: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详见百度百科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一般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
3、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中行为人的行政不可忽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行政主要有三种,即停止侵权、没收和罚款。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人单位、。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ern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1. 从权利名称理解权利的局限
一般情况下,权利的名称可以简单的概括权利的含义。就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十七项权利而言,大多数权利名称都可以简单地概括权利的含义,例如,“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广播权”是“以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是,十七项权利中有两个特例,其中一项就是本文要论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项笔者认为是“表演权”)。
法律解释学中,对法律条文或是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条款标题或名称仅作文件结构或表述的方便之用,而不应作为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也不得影响或限制该条款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或约定。这在合同和国外立法文件中会经常见到。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可能是由于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大量提及“通过信息网络向相关公众传播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简单的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名称本身所概括的含义与法律对该项权利的定义相较远,仅从该权利名称对该权利含义的理解是非常局限的。
2. 从传播媒介理解权利的局限
不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感知总是通过日常频繁接触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媒介得以实现的。在理解两项权利时,往往首先将其与涉及的传播媒介联系起来。也可能简单的理解“广播权就是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许可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而前述理解都偏离了法律对权利的定义。参考《著作权法》对两项权利的规定,传播媒介(包括技术、设备)都是开放性的,法律没有对此进行任何限制。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电脑和其他数字设备(移动电话、PDA、MP3播放器等)直接接收或有线信号播放传统意义上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播放的作品,或是收音机、电视机,通过数字接收设备接入互联网直接接收电视或广播信号播放作品,或浏览网站内容,都是可能的。不论是电台,电视台,网站,还是未来会出现的其他传播媒介;不论是通过或有线的广播技术,电视技术,互联网技术,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技术传播;也不论使用收音机、电视,电脑,手机,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设备接收,传播媒介本身都不适合作为判断哪项权利应当适用的关键依据。
3.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在广播技术和广播电台的年代,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电视技术和电视台出现后,“广播权”逐渐被司法实践接受其应当涵盖通过电视传播作品的行为。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也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互联网技术和网站出现后,“广播权”是否还应该像当初接受“电视技术”一样,继续延伸从而涵盖“通过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呢?在法律又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作品,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在两项权利的持有人可能不同的情况下(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是一个很有意义且必须找到的问题。根据前文的论述,抛开权利名称和传播媒介的影响后,认定侵犯何种权利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是应当是传播行为的方式本身符合法律对哪项权利的定义。
网络版权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依据:《中华著作权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条约的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参加的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著作权有什么别?
1)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的区别
【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
,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是什么? 在广播技术和广播电台的年代,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电视技术和电视台出现后,“广播权”逐渐被司法实践接受其应当涵盖通过电视传播作品的行为。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也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互联网技术和网站出现后,“广播权”是否还应该像当初接受“电视技术”一样,继续延伸从而涵盖“通过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呢?在法律又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作品,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在两项权利的持有人可能不同的情况下(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是一个很有意义且必须找到的问题。根据前文的论述,抛开权利名称和传播媒介的影响后,认定侵犯何种权利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是应当是传播行为的方式本身符合法律对哪项权利的定义。 电视技术出现后,与传统广播的传播方式相似的电视传播被广泛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互联网技术出现后,与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相似的互联网传播,可否也被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呢?如果其传播方式符合法律关于“广播权”的定义,而不符合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不能仅因为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就拒绝将其归入“广播权”的范畴。 二、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 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 根据《中华 著作权法 》第十条,广播权是指以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两者即都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但三种权力侧重的方面不一样,权利实行范围也不一样。 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属于著作权,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这是 广播权与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广播权是被动传播节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主动传播,听众可以自主选择观看时间。并且,两者的权利实行范围也不同,权力侧重的方面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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