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517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

2025-04-06 19:32 - 立有生活网

民法典517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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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正视野

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19条例解

立法机关指出,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满足实践需求,合同编第517条至第521条共5个条文对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按份之债是相当于连带之债而言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正如郑玉波所言:“复数主体之债,较单数主体之债最重要之异,即在乎其效力之不同,而民法之规定,亦侧重于此,其情形错综复杂,初学者每感无从纠结,然约之不外下列三大问题:(1)对外效力,即外部关系,乃各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应如何行使其债权,或如何履行其债务之关系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一也。(2)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即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之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应有如何之影响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二也。(3)对内效力,即内部关系,乃一债权人全部受领时,对于他债权人应如何分与。或以债务人全部履行时,他债务人应如何分担之关系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三也。”(见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第381-382页,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文即从解决“初学者每感无从纠结”处着眼,又极力避免陷入纯学术讨论,另辟蹊径,就郑玉波所言值得特别研究的三大问题,分别以具体案例对我国《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19条共3个条文作出初步解读,是为例解。

《民法典》第517条例解

《民法典》第517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设例】甲、乙向丙购买苹果100公斤,价款1000元。

1.由于甲、乙与丙之间无关于连带债权债务之约定,法律亦无关于甲、乙与丙之间成立连带债权债务之规定,甲、乙与丙之间债的关系符合《民法典》第517条之规定。

2.(1)从甲、乙请求丙交付苹果的权利方面观察,债权人为甲、乙

民法典517条规定了可分之债,518条规定了连带之债。可能会让人误认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应概念,其实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才是对应概念,可分之债是连带之债的上位概念,而不可分之债准用连带之债的规范。辩析不清可能会办错案。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分不同的章节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各项诉讼案件的处理。《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是指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认为自诉人控诉证据不足时,可要求补充,如提不出足够证据,有权驳回自诉。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证明。法庭在当事人提证的基础上,对争执事实不清时,应主动在庭内外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消极地依靠双方提证。

法律不允许犯嫌、被告人搜集证据,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所以犯嫌、被告人不应承担定罪的证明。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有关量刑的证据,在量刑上有主张就有证明。

第九十一条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

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前面半年的抚养费强制执行终本后,后半年的抚养费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吗?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

不过要注意,如果是你自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的,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只能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是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之后发现了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且在此申请执行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

【相关法条】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受理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民事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一定了解,但是对于民事诉讼的新的规则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大家还不是太了解,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很多人也不是特别了解。

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因为全文篇幅过大,如果想要仔细了解还请自行去网上搜索查找,或者可以华律网的律师。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同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行使。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章第二章的总则,民事诉讼案件在受理案件中是占比例比较大的一种形式案件,所以对这类法律的完善和普及还是挺有必要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解释有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以及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确定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还有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中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确定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中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诉法解释517条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的条件为: 1.有明确的被告。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 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的审判实际工作,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的新法解释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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