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24-11-10 09:53 - 立有生活网

对无营业执照的粮食收购点应该怎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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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法律依据:《粮油储存安全暂行规定》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另,也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危害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有关政策的。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章 总 则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等章 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剂及用量见表1。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罚 则

(一)责令同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经营活动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有相应监管职能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是什么

所谓粮食流通,指的是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分析:一规定两守则即颁布实施的《粮油储存安全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入仓作业准备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章 粮食进(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第四章 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什么是粮食流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28日由发展改革委、以发改经贸〔2012〕152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出库、处理、罚则、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流通,一般(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的;说是农民收获的粮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收购销售,这个环节就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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