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吗(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吗)

2024-11-10 09:55 - 立有生活网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需承担的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实际的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也不是承担补充,而是直接承担清偿,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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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吗(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吗)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 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不过,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要承担债务,是用公司的资产来偿还,也就是说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要的话,通常除了列明公司,还要列法定代表人。

um。。既然用了你的名字做注册登记 出了什么事你都要成为共同被告的 无论事情是不是你造成的都好

为了防止自己麻烦 不用用自己名字登记注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册

但如果这能给你带来更多的收入 承受点风险也是正常的嘛。

自己裁量吧

虽然是以你的名义办理,但是要搞清楚法人代表是否是你,但一般来说,你只是公司的员工,即便是破产也与你无关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吗

根据《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的,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法律分析: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 首先,连带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的基础;其次,连带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

以你的名义办理,是否法定代表人是你,如果是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或者说有一定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

公司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根据连带的概念来说,连带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他们自己的约定对他们共同的债务承担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担连带的主体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他们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机构,两者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基于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的基础;第二,连带的承担必须要有一定依据,可以是明确的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承担该种的依据。故笔者不赞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

分公司承担法律吗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的,要承担法律。

的区别是,子公司是的法人,承担民事;分公司不是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总公司承担。具体有以下区别: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法律,但要承担管理。

1、设立方式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所以,负责人是否承担,要看其对公司的活动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

2、营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补偿。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中华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业场所;

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要负什么法律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

3、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分公司注销后分配利润时,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优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是年终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可以在以后年度可继续由于并未进行统一、系统的立法,而且每位法官对法条理解适用也各有不同,即便在同一也存在以上四种大相径庭的做法,审判实践中的分歧可见一斑。以上四种观点,代表了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的几种主要做法,每种观点分别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但也各有利弊。接下来笔者就以上四种观点分别进行探讨。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务承担;

子公司作为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

分公司出问题,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要区分情况来确定。

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等,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即便你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关系的。分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的法律地位,即它无法承担民事。只有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承担一定,如应诉等。至于破产之类的,你只是公司员工,公司破产由公司财产承担,不用你承担什么。除非你作出非法行为等,比如隐藏、转移破产财产等,要承担连带等。所以你就放心啦,再不放心可以看下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公司法、破产法等看看里面的承担问题。希望对你会有所帮助。对外应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公司负责人承担。

你得弄清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法律上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债务承担本就由总公司承担。当然,如果有犯罪行,经营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

公司债务会影响分公司吗

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标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债务不可以追加到总公司,

不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分公司债务的积极意义在于能够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审判和执行中的作。然而此种做法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下面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会。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让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而分公司无需承担。实践中,存在着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他无法知晓公司对其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因而应该得到维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维护可能会损害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会鼓励分公司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总公司利益;也可能会鼓励分公司违法经营而侵权或大举负债,因为其不用承担,而是由总公司承担清偿。

发生经营分公司总总公司怎么办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3、受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在与分公司发生时,相对方可以总公司,也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中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的,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补充是指当存在多个人时,在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时,负补充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债权人面对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补充中的“多个人”。因此,判决由总公司补充清偿分公司债务并非法言法语意义上的补充。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由分公司先承担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在执行中不好作,对债权人不利。分公司和公司由于财产对外的整体性和混同性导致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分公司的财产,降低执行效率。如果绕过分公司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又违反了原判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债务履行的主次、先后增大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有违案件审判执行和解决应遵循的效率公平原则。

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解析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

(一)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说,这类分公司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其不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而仅是作为公司的某一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开展一定的经济活动,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总公司的管辖,比如说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总公司的制约,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有性,所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重要的是这类分支机构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完全混同,不能分割,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原告直接该类分公司,应当告知原告该类分公司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总公司列为被告,同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

(二)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在《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和《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问题的复函》中,银行明确规定,“凡因保险合同发生诉诸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因此,该类分支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

(三)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类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在法律上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因而取得了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公司来说,其有相对的财产,具有相对的人格,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类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因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该类分公司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总公司应当对其承担何种,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以下所称分公司特指此类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案例一:A公司的分公司因店面装修,需要占用个体工商户段某的服装商城前面约70㎡作为施工场地,并与段某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因双方在施工工期等方面发生了,A公司的分公司未按《经济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个体户段某补偿费用,故段某将A公司的分公司诉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不能承担民事。故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A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最终判决由A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驳回了原告对A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即体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承担的一种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该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的民事还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该观点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应该由其总公司来承担,但又因其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参加民事诉讼,显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这样既有理论依据,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观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该观点认为,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资产,拥有相对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始终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力也不完整,因此,分公司无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

案例四: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与鲍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鲍某向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所需的架管、扣件等租赁物,并对租金、丢失损毁物件的赔偿方式等达成了一致协议。后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故鲍某将其诉至,要求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件损失费用。审理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由B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和物件损失费的。

观点:分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总公司不承担。此观点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那么当然应当对其债务承担。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

1、从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说。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如前所述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很常见。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同时也有公司给予的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分公司可以自行就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进行处理。所以,如果分公司的'民事只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不管是分公司本身,还是作为分公司的债权人,诉讼起来都十分不便,并且还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不便和市场秩序的混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定为民事诉讼主体,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所以,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如果还允许当事人任意法人或者凡是分公司的案件都将法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作为承担的主体,那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就显得多此一举且毫无意义了。以案例一为例,华联作为一大型连锁超市,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如果每一个涉及其分公司的案件都要追加总公司,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削弱了设立分公司的意义。

2、从方便管辖的角度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时,除了特别规定外,一般都是以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管辖为主。由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如果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受理了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那么相当于行使了异地管辖权。一方面,由于分支机构的数量众多,全部集中在法人住所地审理,将导致法人住所地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在庭审的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取证时,不得不求助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或自行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异地调查取证,无疑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原告直接企业法人的舍近求远的诉讼行为,显然是不利于管辖和诉讼顺利进行的。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

所谓补充指针对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的主人财产不足以给付时,由补充人基于与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笔者比较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分公司既然可以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就应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当分公司不能时,由作为分公司主管机构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认为补充的承担,给债权人主张债权设定了先后顺序,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时,才能向总公司主张债权,要求由总公司来承担补充清偿。这给债权人追偿增设了难度,也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这种观点认为,当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合法设立的,同时原告又未一并其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判分公司承担是合法的。理论依据在于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类型,如果分公司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可以不作为共同被告。但有人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对以上四种观点的比较分析,为了方便审判实践的作,笔者建议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的承担应当分为三大类进行处理:一是在原告仅分公司时;二是原告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三是分公司已不存在,或撤销、或关闭的情况。

三、审判实践中的处理建议分公司无法承担法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现以分公司财产承担,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一)原告仅分公司时。

不能以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一概否认分公司的承担能力。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财产,有一定的民事承担能力,有的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能力还很强,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分公司有承担能力,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的,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说,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只要该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合法设立,若原告又未同时其总公司,单独判分公司承担是合适的。

讼的当事人;而根据《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试行)》第78条的规定明确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关于适用<中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另外,[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某某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某某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补充是不真正连带的意思,法人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其与法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连带。故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补充,如果分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则无需总公司清偿;如果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或者没有偿付能力的,此时总公司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三)分公司已不存在,或撤销、或关闭时。

因为原告时,分公司就因为各种原因或者已经关闭或被撤销,相应的分公司的民事承担能力也已经就此消亡,所以分公司也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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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分公司负法律吗

法律主观: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首先,出借就是一种违反《居民法》的行为,其次,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民事解析至于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担责,需要看分公司发生了什么问题,个人是否负有失职、渎职等。定,由、执行董事或者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

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标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债务可以追加到总公司吗

案例三:某商贸公司诉某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及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J分公司承建的工地提供钢材,后 J分公司拖欠钢材款30余万元。故商贸公司将建筑安装公司J分公司及总公司诉至,要求J分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和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最终判令,由J分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和违约金,对其不能偿还的部分由法律客观:总公司负责清偿。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分公司注销后欠款由总公司支付开总公司名称吗可以吗

2、表见的风险。《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分公司负责人的其他员工,但该员工被终止权甚至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总公司未及时告知交易相对方其无权的情况,该员工与交易方所签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

可以。但是付款方有的要求比较严。只要当地的。分公司注销后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

扩展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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