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法全文2023

2024-12-15 09:34 - 立有生活网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律师是律所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律所得以存在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律师行业竞争加剧、律师人数增加、律师案源匮乏、律师职业规划等诸多情况下,律师“跳槽”时有发生。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传统所,还是新型所,大所还是中小所,律师转所都会遇到问题,比如律师自己不清楚转所相关规定、原所不让转,或者设置限制转所条件等,那么,当律师遇到这种问题时,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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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法全文2023


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对于律师来说执业证是很重要的证件,我们需要进行相关的了解。但是有的人会选择不做律师,那么对于考取的律师执业证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呢?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客观:

《中华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中华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

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条为了加强对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三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七条申请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注销是律师本人意愿,将自己的执业证注销,再想执业重新申请执业证即可。所在单位允许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十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第十一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二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人。第十三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第十四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第十五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发布的《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中华令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的;

(第143号)

《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傅政华

2019年3月16日

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16日 令第14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注销律师执业证后若再想执业怎么办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四)申请人的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第11条)申请律师执业。

FYI.

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资格证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如果律师资格证却无律师执业证,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貌似注销之后再想执业必须重新参加司法考试,然后实习一年……

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可以在企业任职吗

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专职律师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作用

1、法定代表人是建立法人制度的内在要求。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本身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有通过自然人才能得以体现和实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鉴于此,客观上就要求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一种法律制度,以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过自然人实施的问题。

2、法定代表人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仅能够对外代表商事主体行使职权,而且也是商事主体内部的行政首长,全仔细审查签订的聘用合同对转所是否有明确约定,是否有相关培养和相关培训协议等。面负责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事主体,对内是行政首长,有利于理清,实现权责统一。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律所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律师的自由执业,不得故意或变相设置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限制条件。那么律师如遇故意不让转所该如何处理呢?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不给律师办理转所手续

3、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投诉。

一、转所前的准备

六、转所期间不能执业。

1、 审查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 梳理正在办办理的案件

梳理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有尚未办理完毕的,要么自己办完;要么自己带到新所继续办理;要么与原所律师协商,转交原所律师办理。

3、 已结案件的卷宗归档

梳理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对这些案件是否整理归档,并移交律所统一保管(传统所律师往往会忽略这一点)。

4、 与律所财务、税费是否结清

统计是否存在财务未结清的情况,比如办案费用的领取或报销、律师费的领取、税费扣除等。

如果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不能变更执业机构。

6、 投诉是否处理完毕

如在司法局、律协、律所等机构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投诉,不能变更执业机构。

7、 是否属于律所合伙人或分所派驻律师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驻登记手续。

8、 是否具有员律师身份

如果是员律师,首先进行组织关系流转,部分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需先审核组织关系转移,后审执业机构变更。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解决办法

1、积极与律所进行协商;

2、可以让所在区域的律师调解委员会调解;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3、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投资者利益,贯彻投资者意志的重要保障。现代商事主体制度要求,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而应当通过选派管理人员,将投资者的意志在商事主体中贯彻执行,即使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的决议,也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所的公司管理机构予以执行。同时,法定代表人因直接掌管着商事主体,如果不履行忠实义务,往往会给投资者造成较为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章总则条 为了落实批准的《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条 、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四条 、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五条 、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章 实习管理第六条 、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第七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参加实习,应当向拟选择的实习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安排或者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第八条 在内地实习的、居民,应当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的规定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聘用律师。

接收、居民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每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或者的实习人员。第九条 在内地实习的、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 、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实习人员的名单、有关材料及实习鉴定意见,应当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第十二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不得同时受聘于、、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备案。第十四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第十五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十六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居民,有违反《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在内地实行司法考试前已考取内地律师资格的、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解释。

读研的时候律师证会不会失效,可不可以执业?

我当初的情况跟你一样的。你只要在入学之前把律师证领到就行了,因为领律师证的时候需要档案挂靠证明,就是在入学之前开出这个证明。因为入学的时候要将档案签到学校去的。以后每年年检的时候就不需要档案证明了,只有当年检年数满了申请换证才需要的档案证明(律师证的附页上有好几页用于年检盖章的,一年用一页,所以会用完的),不过那时你应该也已经毕业了。

严格来讲,你这种边读书边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情况现在不允许了,除非你是高校教师。因为按律师年度执业注册(律师执业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注册考核无效)的要求,其人事(二)所在单位允许从事律师职业;档案须办理人事,你的档案应该在所读学校,可能与注册规定不符。另外,你今年5、 是否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才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在律所实习一年才能申请正式执行证。建议你咨询一下拟申请发证地地、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科为好。也许各地规定有所异。

不做律师了律师证怎么处理

不需要再实习。

一、不做律师了执业证怎么办

可以挂靠在律师事务所,或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二、什么是律师了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务服务业务。

三、相关法律资格证 每年年检 不缴费 。 即使没有挂靠,资格证也终生有效。法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申请转所期间可以以新所名义执业吗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一、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二、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三、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驻登记手续。

四、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驻登记的;

(五(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其他不予转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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