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规定

2024-11-10 09:53 - 立有生活网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送达方式,是指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规定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规定


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规定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只能委托其他,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

,受送达人是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文书送达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如果采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就可以选择公告送达。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关于民事案件送达的有关规定

法律主观:

当事人因民事向提讼的,那么需要向提交民事状和证据材料,符合条件的就会立案。一、民事案件传票的送达方式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则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则会开庭,如果你不到则会缺席审判,一样会作出判决的。二、诉讼准备流程及所需材料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准备好立案的材料。1、材料如下:(1)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2)原告的复印件;(3)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4)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注意事项:①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②向提交的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③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复印2份,一份交,一份自已留用。④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⑤每个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3、交费完毕,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第二步,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3、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5、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7、支持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有哪些?

民事案件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称为委托,接受送达任务的称为受托。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_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送达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送达的主体是。送达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2、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3、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送达规定中,明确了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六种。其中直接送达是送达法律文书的基本方式,其安全性和时效性比较强。送达的文书包括判决书、状、传票和支付令等。送达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向提出了民事诉讼,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是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就要不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就认的东西。第二条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向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二、什么情形属于送达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人签收的;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签收的;(各企业中应该对以上部门加强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收信的各注意事项,以及送达后的转告义务)。4、受送达人的诉讼人签收的;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为了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文书到达的时候,要出示出示来认真核实签收人的身份,以防信件被他人冒领。

法律客观:

一、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是什么广义的电子送达,包括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受送达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电子送达仅指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邮件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人专用邮箱的送达方式。二、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三、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系统将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返回案件管理系统。注意:1.在发送邮件同时向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提示信息。在诉讼期间,如果停用或变更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否则导致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时后果自负。2.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但在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优先原则。受送达人为非自然人或律师的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设置“正当理由”这个“门坎”,主要是为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玩失踪。3.电子送达以人的邮箱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同时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的作为备选地址。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人邮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同时向两个邮箱同时发送诉讼文书,和人一起同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传票、裁判文书等送达的相关规定。送达方式包括邮寄、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应注意仔细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确保送达效力。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传票、裁判文书等送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传票、裁判文书等送达当事人;2. 委托送达:由律师、诉讼人或调解组织进行送达;3. 公告送达:当事人或者所知的被告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4. 签收送达: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代收人签收送达。在进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时,各家当事人应注意仔细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确保送达效力。同时,在送达后也要及时反馈收到情况,避免因未收到送达文件而对案件进度产生影响。

如果当事人无法签收送达,应该怎么办?如果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收送达文件,则应当及时联系送达人,并说明无法签收的原因。如果无法联系到送达人,也可以向申请重新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各当事人在进行送达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送达不到位而对案件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进行送达,应当采取当事人能够接到的快捷、安全、经济的方式。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地址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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