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025-04-05 09:18 - 立有生活网

钢丝绳不能与吊带连接出自那个规范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钢丝绳不能与吊带连接出自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4.2.1.3条款这个规范。依据中华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4.2.2.3规定:当使用条件或作方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司机室净空高度应该是多少

根据GB6067-2010《

起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重机械安全规程

20303.1-2006

《起重机

司机室

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

起重机司机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室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2米,斜梯、通道、平台的净空高度才是是应小于1.8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9.6.3防小车坠落保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节选)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安全防护装置

9.1总则

9.2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9.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

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元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

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减速度不应超过2.5m/s2。

9.2.3.1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器。

9.2.4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

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2.6回转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9.2.7回转锁定装置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9.2.8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9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m/s2。

9.2.10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应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9.2.12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3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9.3.1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9.4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2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5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联锁保护

9.5.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可在两处或多处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作。

9.5.4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9.4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2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5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联锁保护

9.5.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可在两处或多处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作。

9.5.4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现在有更新么

9.4.4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已废止。现9.2.3.2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元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幅度或最小幅度处。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m/min的低速运行。行已出台的有: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5-201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和GBT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9.4.3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使用单位名称及,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 )。

9.4.1抗风防滑装置

【】:A

应设置上升和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且能保证当吊钩起升9.3.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动力电源,此时反方向的动作应可以进行。

额定起重量为1T及以上的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起重机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升降机和电梯。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第九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十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第十三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四条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9.2.3幅度限位元器发的安全作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十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按其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或发生重大设备,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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