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律法规大全(12333劳动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2025-01-05 10:18 - 立有生活网

我想知道2013年劳动法是规定哪些法规?

我精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心推(六)劳动报酬;荐

劳动法律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有书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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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人格是获得法律(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地位的前提,而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和法律地位。一个月辞职完全是法律规定的

至于扣工资,违法。

至于怎么办,问老板让不让你走,让你走给不给足钱,如果不给足钱就跟他说你准备打电话叫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查他,如果他还不怕,打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说老板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让他们来查

根据劳动法等 法律他的行为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并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法工时有哪些法律规定

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保险和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第十三章附则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三)劳动合同期限;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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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为15天。法定休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的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但一般情况下,其实只要企业公司加班,很少能严格控制在规定的36个小时内。但其实只要员工提供了加班,就应该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即每加班一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日的不同分别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七)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

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变更的情形出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的内容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五)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里特别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法律主观: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专家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 不签订劳动合同 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选择; 2、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3、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4、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的归属。

法律客观: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内容?

1、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劳动法是通过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来执行规定的。劳动法的内容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跟义务,对劳动合同有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执行方法,对劳动的报酬制度,劳动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有着具体的规定内容,而且是根据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的,里面包含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包含了就业方面的,工资方面的,劳动之间的关系,工作的时长,工作的制度,等等,这些内容。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的利益再,对楼上的律师说一声,周六不是法定日,“法定日”是特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新规定的清明节和重阳节”;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一周中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即至少有一天是要留给劳动者休息的。,所以才进行建立的,劳动法里面包含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法,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制度。

首先就是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明确了这些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制定有了特别严格的规定,然后也对集体合同有了相应的执行办法。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我国一向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这部法律第十章就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1993年劳动部还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劳动部有关的行政解释也涉及到一些有关劳动争议的具体问题。另外一些地方立法中也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仲裁法》

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法规,它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中华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4、《劳动仲裁法》同法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作性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劳动合同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九月三十日批准一○年一月一日令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28日,十一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分析7月29号之后如果没有签合同,而且真如你所说的,就视为无固定期限,提前一个月即可离职。当然如果老板承认他说过随时可以走的话是随便可以走就不用提前一个月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强制性规定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3、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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