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_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通俗

2025-03-17 08:20 - 立有生活网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法律含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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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不同

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办公楼、厂房等等,也可以包含动产,比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如汽车、机器设备等。质押物主要是动产,比如股份、股票等等。

4、实现方式一般情况下,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才能生效,抵押权才成立;质押则必须要进行登记,只需转移财产的占有即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质押合同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不同

签订抵有了定义,区别显而易见了吧?押合同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抵押物的评估拍卖;而签订质押合同后,一旦债务人违约,大多直接变卖。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联系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中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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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

问题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

1.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票据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

问题三:抵押和质押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应该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呢 如何选择,我给你介绍一下,我相信你就能明白了。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盯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工。

问题五:质押与抵押有什么区别? 一般关键看担保物是否交付给担保权人,质押需要交付担保物,而抵押不需要,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提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问题七: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你好,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 抵押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问题八: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啥??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绩);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问题九:抵押质押留置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抵押人依法有权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

简述民法物权中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间的区别?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行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违约前,仍归债务人自身所有;而质押则改变了财产的保管状态,由债权人保管。的一般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和让与担保的区别

2、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

法律主观(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2、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3、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让与担保的特征如下:,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1)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1)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2)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1、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2、各国民法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3、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

质押和抵押区别在哪里

②用益物权,(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有以下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法律客观: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用益物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关系与区别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①物权包括他物权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③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④抵押权和质质押:两类权: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其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优先顺序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2(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论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及其共同点和区别点。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由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概念(具体内容略)。相同点:都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1)物权性;(2)物上代位性;(3)从属性;(4)不可分性。质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相比,有其特点,表现在(1)设定方面不同。留置权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系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抵押权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系约定担保物权。(2)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一般以登记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质权、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都以占有转移为要件。但留置权的客体须由债权人事先占有,而质权是在质押设定时转移占有。(3)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包括一部分动产,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除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留置权的客体一般限于动产。(4)效力方面的不同。留置权无追及效力。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且无法按占有保护规则要求返还时,留置权便消灭。而抵押权和质权具有追及效力。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抵押权次之,质权最次。(5)在实现条件方面的不同。抵押权、质权的实现条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留置权的实现则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6)消灭原因的不同。抵押权、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而受影响。而留置权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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