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
2025-03-21 09:48 - 立有生活网
法律条例大全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有:
劳动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
劳动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条例(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
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和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保障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辞退员工,新劳动法是按N+1补偿对吗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所谓的补偿N+1是指
单位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辞退。
员工无过错辞退。
企业破产转产困难辞退。
如果是员工违反公司制度,那就是果断辞退,不用补偿,也就是劳动合同法40条
试用期被公司辞退,依据劳动法怎么赔偿的
试用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需要分情况看。如果企业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如果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等等,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中华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动合同法》
第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劳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E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得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是立即解除,需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可以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一、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里指的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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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依据劳动法怎么赔偿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公司辞退,依据劳动法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新政策及法规
章 总则你看一下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基本没改变,只是在劳动法上给予的补充,和解释。有一两处不太一样。
劳动法的新政策及法规定主要有: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劳动仲裁法》
5、《保险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什么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什么 你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事宜、双方权利与1.在试用期内的;义务的劳动相关内容都可以约定。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你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讲的是用人单位,一句话就是要有合法的身份,如: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前置审批的证件(卫生许可许可......)等.
另一方,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残疾人).
当事人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随意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不再约束劳资双方。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每个用人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的不同,导致实际适用上述规定,必须通过程式制定且公告过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详见<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0版齐精智律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将解除条件予以书面明确,从而间接的体现在劳动合同当中,间接的达到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自的管理目的。
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约定解除条件,我们这里讲的约定解除条件仅限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法规定以外的解除条件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用人单位不能在上述14种条件之外,由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适用上述解除条件的具体情形,以间接的达到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目的。
除了《劳(三)清明节,放1天(农历清明当日);动合同法》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事 项进行自主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条件与办法是什么?
如果满意请选采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条件与办法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条件与办法主要适用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前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适用于该法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依据劳部发1994年481号档案规定执行:
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的劳动经济补偿标准
当然不合法,合同到期无特殊情况离职,你这种情况按理来说8个月的补偿金。
参考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怎么办?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则以现行的劳动法为依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保险和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
第十三章 附则
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组织、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保险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分别指什么?
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支付的罚金。
劳动仲裁黑暗,依劳动合同法38条不支援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黑暗,做出对你不利的裁决,那你就向提讼。
还有一个办法,你每天去仲裁委,。天天如此。每天见见仲裁委主任,向他问好。天天如此。
他们就是一帮拿着钱不办实事的一群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零八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是怎样计算的?
你好,08年之前的,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里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一条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释出)
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有经济补偿金吗?
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
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下的,不含六个月为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的为一个月工资。
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大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保险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书店去买本书吧,谁要把那么多法规按你的要求去弄好给你,他就可以自在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己出本书了。
看看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再看下劳经济补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以货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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