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全文)

2025-04-05 20:48 - 立有生活网

职工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条例由、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7章29条。主要内容有:职工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实行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职工选举团主持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此外,对职工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组织制度、职工与工会的关系、车间、班组的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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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全文)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全文)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章总则条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管理企业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集体企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华工会法》和《中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自觉接受企业组织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和的方针、政策,取得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第五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工性质、职权相同。第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组织的下,依法自主地开发工作。第七条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实行集中制第九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条例》规定选举、聘用或罢免、解聘厂长()、副厂长()。但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任免;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任免前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干部;

(四)审议厂长()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革、承包、租赁或合资方案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凡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管理的能力。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以班组或者车间(分厂)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0%至30%。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干部等各类职工都应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是:工人不得少于40%;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企业中层及其以上干部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按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退休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职工代表。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的决议,做好职工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人数比例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法律依据:《职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0%-1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医院、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职工提案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章总则

条为切实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管理权利,确保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提案是提请职工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征集、审理、落实好职工代表提案,是提高职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落实职工决策、管理、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企业工会作为职工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职工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提案征集

第四条工会要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主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职工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创造能力,积极参政议政,提出高质量的议案。

第五条职工提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科技进步、企业改革、内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

第六条职工提案征集由职工代表采取召开职工座谈会、走访职工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提案登记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原因、具体要求和解决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

第八条征集职工提案的一般程序

在做出召开职工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即可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同时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各代表团(组)收集本团(组)职工代表的提案,并进行初步审理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应作为提案上交,包括:员对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等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其它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第十条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立案。对已立案的提案,要进行认真整理,分类登记。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退给提案人并予以说明。

第三章提案落实

第十一条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提案的审理、分类情况,并根据提案类别落实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要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单位)接到职工代表的提案后,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逐条研究和登记,定出人、承办期限和标准,并认真填写答复意见、加盖印章,及时反馈到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召开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会议,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要把提案落实情况列入职工代表检查机关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把承办部门(单位)落实提案情况向职工代表通报。

对已经落实的提案要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征求意见。并把整个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职工报告。

第四章建立提案工作评比表彰制度

第十五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提案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在本年度征集的提案和各提案承办部门(单位)中,开展“提案”和“提案落实工作先进单位”、“提案落实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提案和提案落实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要在职工上进行表彰,促进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二、单位及所属企业职工。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修改权属公司职工,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职工届次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届次规定:一般是从最初的成立开始起算是届,到目前为止是第几届,就是第几届。比如这一届职代会是第三届了,那么就是职代会三届。职工的次,确定方法是在这一届中,次召开会议就是一次,第二次召开就是二次,依次类推。职工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职工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职工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职工接受同级组织的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和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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