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吗(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吗)

2025-04-08 20:02 - 立有生活网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概念?

外资,是指其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来本土以从事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在我国,外资的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借款和外商其他投资,其中FDI占有很例。引进外资在于可以缓解我国总体财政压力和促进经济活力,也体了我国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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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如何分类?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由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集体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承担民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的,则要承担连带。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即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的经济组织。该种类型是较为适用于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

除此之外还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标准分类:

按规模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企业

按组织机构分,企业分为:工厂,公司,初创

扩展资料: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的“交易成本”。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

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大众的利益化为使命,通过提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发展的产物,因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参考资料:

企业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拓展内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出资方式:与有限公司一样。

参考内容:百度百科

根据企业的性质,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企业不一定有法人,但有法人的企业一定是一个的法人;

3、企业是经济的组成部分;

4、企业是一个经济运行系统。

一般按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根据企业的经营内容和行业属性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 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邮电企业 金融企业、科技企业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有关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企业的规模 大、中、小型企业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 单厂企业、多厂企业、联营企业、企业

我国企业按性质分类,有哪些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三、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四、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

五、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六、 个体工商户: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七、 外商投资企业: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八、 私营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九、 其他性质的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全体所有,由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以营地为目的的企业。

2、 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扩展资料

重要性

国企是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建立,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稳定和经济发展。

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所有,并按《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3、联营企业:

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承担民事,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联营企业。

4、三资企业:

通常把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5、私营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扩展资料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

(四)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企业。

(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

(九)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所有,由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企业主要分类有: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等等。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有哪些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享风险的股权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按投资比例分担。

二、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契约式企业。双方将签订合同,就合作条件、利益分配、风险损失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终止时财产分割等问题逐一达成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纯粹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设立的企业。投资者全部由外商投资,又称外商独资企业,其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以上则是外资公司注册的类型了,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限制还是有一些的,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我国的一些行业是要求需要先行审批,因此注册外资公司,也是可以考虑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不过总体来说,大部分的区别还是基本放开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泛指一切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类,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7.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8.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9.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中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

其他经济组织包含什么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门核准登记领取团体登记证的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主观:

可以。依照目前的法律,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 自然人要想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有两种变通的办法: 一种办法是先注册一个公司,该自然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先成立一个企业,然后再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 另外一种变通的方法是股权并购。

法律客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57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外商投资公司是什么?

什么叫做外商企业再投资?

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你公司被收购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否则,该外商独资企揣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是一家境内机构,你公司被收购后仍是内资企业。

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股权收购,就是你公司的情况),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如外方投资者(外商)以所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去设立或购买一个企业,则后成立的企业和产生利润的企业一样,“都是外商做为股东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工商局可能是将你的情况理解成后一种再投资了。

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管辖

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受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的公共利益,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丹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丁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相对内资企业来说的,它可以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

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在于全部资本都是外国投资者

具体见百度词条说得很详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外资企业,一般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即出资全部是外国投资者投入;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

什么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吗

外国投资者在以独资或与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称之为投盯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境内投资,并依照法律设立的能承担民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什么?

指采用非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中外合作的采用合伙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等。

什么是外企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在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几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法律在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五、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以独资或与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经 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六、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是指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七、BOT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 。

外商独资和外企是一回事吗?

企业性质划分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其他

外资企业(也叫外商独础企业)是外国人在投资的企业.外企是外国的企业在设的分公司.外商独资和外企不是一回事哦!

什么是三资企业?

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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