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条例_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25-04-05 19:07 - 立有生活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上年度无用工人员未做劳动年审可以酌情处理吗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审验报表、用人单位报审人员的;上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和审验证;招用工录用登记名册,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出示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出示离退休证、聘书,聘用或外单位在册人员的出示原用人单位相关证明及聘书;劳动用工登记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登记表、集体合同;保险登记证和保险费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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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条例_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很多,里面有包含女性职工的各种政策,比如说生育、产等等类似的期。

扩展资料:

《中华第三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参照法管理的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开展群众性的“双革四新”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女职工劳动保有很多,关键就看需要找哪一条。根据自己所遇到的事情选择法律。

做好对劳动模范、先进入物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现在无论是女职工,男职工,嗯劳动保都是非常的好的。

女职工劳动保内容如下: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江苏省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3)

用人单位会被罚款,而且无法通过年度的质量认证审核和安全标准化审核。劳动年检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里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第三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通过协商产生,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其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条制定本条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与配合检查作用,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和有关劳动保护政策。

法律依据

第二条紧密相联的本着生产与安全关系及企业改革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机构,特设立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第四条企业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汇报工作,其任期与公司工会相同。

第五条公司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分工负责,互助互济,互相督促,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协同企业做好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为生产、为职工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令、规程、条例和规定,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职工进行工艺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监督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发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现象,有权代表职工向行政和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的建议;

参加职工伤亡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查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状况,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正确发放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企业行政反映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会同公司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认真执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职工健康的关系,制止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加点;

每年年初制订工作,定期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参加上级工会和行政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群众生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会议。

保障工人的法律

鼓励职工群众参与劳动竞赛,在新的形势下不断研究新情况。拓宽竞赛领域,做好总结经验、评比、奖励等工作;

在我国国民情况越加良好的现在,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越加的被重视起来,在用工关系中由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却更加的偏向于保护弱者。那么就对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劳动保障相关条例,只有一些省市有着相关的规定吗,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肯定会尽快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从建国以来实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胜其数,这里只列举一部分。

1、法律

中华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协助行政为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开展各项有利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发展的活动;民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2、行政法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二、我国劳动保障措施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对劳动保障事务做出具体规定,现在也只有一些地方省市的暂行办法。如在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暂行办法》中,对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职责、义务都做了明文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保障事务协议。

三、劳保与社保

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是哪里颁布的

从劳动保障和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异,因此保险是劳动保证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从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法律分析:是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包括《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月30日)。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是经全国总工会处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

法律依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

条 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共和中华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国宪法》第42条和劳动保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是由什么颁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法律分析:是由颁布的。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工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根据、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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