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2025-03-20 16:01 - 立有生活网
竞争的一般准则
1.一般准则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就是竞争的一般准则。它包括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遵守的商业道德两个方面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源于民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法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中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准则除了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存在于市场交易中,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规定。
2.一般准则的适用
如果仅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尚不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第2条第1款只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一般准则。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必须看该行为是否满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行为必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该章规定的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没有疑问。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是仅指违反该法第2章的规定,还是应当包括违反第2条第1款中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一般准则的规定?由于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是在所难免的。不过,按学术界的通说,“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包括违反第2条第1款中的一般准则。
第二,行为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从危害后果上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可以是特定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对“合法权益”也应作较宽泛的理解。“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也包括名誉权﹑公平权和经营权等。然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要求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只要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为损害合法权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不过,按学术界的观点,只要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类似于民事侵权行为。从根源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源于民事侵权行为,它曾经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的竞合,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行为必须扰乱经济秩序。这是从危害性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学术界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秩序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即要求有正常的市场行为﹑合理的市场结构和良好的市场绩效。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这些要求恰好背道而驰,因此扰乱了经济秩序。
此外,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了要满足上述要件之外,还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该行为是否具有竞争的目的以及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该法对经营者的要求等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某种行为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一般准则,还不能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该行为同时满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终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一般准则并不能单独适用,而必须同其他条款,特别是第2条第2款结合适用。
3.一般准则的作用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中的“违反本法规定”仅指违反该法第2章的规定,即该章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今天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受当时经济发展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法中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覆盖我国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必须突破列举方式的局限性。于是,在的审判中开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准则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准则的采用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即可以把那些不能被该法第2章所包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违反一般准则的范围,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适用。尽管一般准则的适用还存在着局限性。
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法律分析:《中华商标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到的内容,则一般就由《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范。因此,《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立法在权利上的救济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保护机制出现的,其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法规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之下,构筑维护权利的第二道防线,从而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措施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赔偿标准如下:
被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 赔偿标准 如下:被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冒他人美术作品,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中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处罚情况 。自然人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这条规定处罚。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剽窃他人作品,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冒他人美术作品,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中华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提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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