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条例(农民工工资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2025-03-24 11:44 - 立有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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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动法》都有什么相关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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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拓展资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或者无法支付,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很可能为了“维护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压力,只能提前支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相关一般会以“维护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超付或者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扩大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部门投诉,构造虚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中扣除代付款项)、在出面的情形下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拓展资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拓展资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或者无法支付,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很可能为了“维护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压力,只能提前支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相关一般会以“维护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超付或者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扩大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部门投诉,构造虚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中扣除代付款项)、在出面的情形下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1、支付形式:以货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采购交易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包括付款期限、支付形式、逾期支付与利息、保证金收取与结算等。相关内容规定直击中小型建筑企业痛点,充分考虑到了其在获取交易机会、、风险抵御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为其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公平市场交易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1

不得施工垫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

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

支付形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

工程担保。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5

逾期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一经发布即在行业内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一方面,《条例》将释放大量中小型建筑企业市场活力、促进复工复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因此获得了大量的行业支持;另一方面,在建设单位强势市场地位的环境背景下,《条例》中的各项内容规定能否得到具体实施执行,也有从业人员表示担忧。

2020年5月1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正式施行,其亮点之一即在于特别规定实施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相较之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这方面显然是较为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推动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工程担保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结合近年来国内工程担保市场的全新发展形式,尤其是工程保证保险的快速市场发展、电子保单服务平台的创新实践应用以及保险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的各项作用日益显著,工程保证保险或将成为推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执行,保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

1、保障款项发放,控制支付风险

工程保证保险以投保人的合同履约行为为保险标的,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将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损失赔偿。即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投保工程保证保险后,一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保险公司将代替其向建筑施工企业履行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

在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下,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有效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款项的准时发放。同时在完成支付义务后,保险公司运用追偿权向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追偿,避免了建筑施工企业因弱势市场地位,难以有效的问题出现。

此外,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其落实执行将不可避免的面临许多阻力,如一些从业人员提出“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你,你敢要吗?”深刻折射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严峻生存环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中小型建筑企业很难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主动,更多的还是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执行。

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通过对“投保人”的保前风险审核、保后风险(财务状况、资金运用),实现对保险标的(款项支付)的全流程、动态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还能够通过搭建线上化、数字化的监管平台,为监管提供有效的数据检索、信用风险识别与预警等技术支持,促进提高建筑市场监管,进而保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实施执行。

2、快速市场发展态势,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证保险能够成为保证中小型建筑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还在于其较快的市场发展。在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工程保证保险获得了较快的市场应用与推广,产品功能服务也随之得到进一步优化完善,因而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款项支付保障,促进提高建筑市场监管。

快速市场发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率先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为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创造全新发展契机,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序幕。此后,“工程保证保险”开始频繁的出现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政策试点文件中,并逐步进入政策视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支持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后,工程保证保险被提高至政策顶层设计高度。

2020年以来,也相继出台、施行多份重要文件,为工程保证保险的应用推广建立政策依据,进一步推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

1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起施行,文件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缴纳涉企保证金;

2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文件强调: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

2020年7月21日,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缴纳涉企保证金。

4

2020年7月14日,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目前,在政策层面,不断出台多份重要文件支持发展工程保证保险、发挥保险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重要作用;在实践应用层面,随着各地相继加入政策试点行列,工程保证保险在国内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断扩大的实践应用中,工程保证保险将进一步优化其各项保险功能服务,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款项支付与促进建筑市场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市场交易建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执行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款项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建筑市场监管,有利于《条例》的具体落实与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 劳动合同 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 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 劳务分包 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 拖欠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 连带 。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 投标 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 克扣工资 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 农民工工伤 、患病期间的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 强制执行 。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拓展资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或者无法支付,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很可能为了“维护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压力,只能提前支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相关一般会以“维护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超付或者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扩大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部门投诉,构造虚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中扣除代付款项)、在出面的情形下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1、支付形式:以货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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