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平台
2024-11-10 09:55 - 立有生活网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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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梳理与汇总
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及分析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不足时以股代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这是指以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主要有三类,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所引发的;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所引起的,这类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契税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债转股
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注意要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两个概念。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且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不能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五、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债转股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六、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仅就企业在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2、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律分析:股权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得,适用百分之三至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
股权转让要缴什么税?
2、事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业单位改制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 个人所得税 ,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 公司股权转让 的税费处理》。二、 企业股权转让 要交纳的税种(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 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1、企业改制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 全资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关于印发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的动态相吻《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 个人所得税 ,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 公司股权转让 的税费处理》。二、 企业股权转让 要交纳的税种(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 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 全资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关于印发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企业因(2)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在股权或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予贴花。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
(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75%的;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这你估计得不到准确,就算有也不一定适合你,可以去咨询法财达,公司股权问题也是找他们处理的,不股权律师,还有专项会计师,挺靠谱的一个法律咨询公司可以继续追问或者百度搜。股权置换有关税收政策及分析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不足时以股代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这是指以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主要有三类,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所引发的;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所引起的,这类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
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的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上述整体改建需满足投资主体不变更且改建后企业成绩改建前企业权利、义务的条件。
2、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企业改制四、契税
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三种情形,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情形,分三种情况处理:
(2)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不足50%的,且改制后企业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6、债转股
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注意要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的“投资主体存续”和“投资主体相同”两个概念。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且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均是重组后新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不能吸纳新的投资主体成为新企业的投资主体。
五、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债转股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六、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仅就企业在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
1、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分立为例,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2、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欢3、企业分立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我国在股权转让税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在转移过程中,各种税收的税率是多少?下面的法律网络晓边为你回答,我希望能帮助你。以下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付税款的详细介绍。我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可以进一步了解股权转让的税收 转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支付的各项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转让人为个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二十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涉及的税费很多。具体请参见“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参考。如下所示: 内资企业进行转让股权结构涉及的税种管理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一个企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研究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一般出售股权(包括股份或股份转让),应当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息收入 (2)企业清算、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执行《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中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书发1998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具有股息性质的收益。 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益时,允许从转让收益中扣除上述股息收益 (3)根据《中华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提取已经计提减值、折旧或者坏账的资产; 在申报纳税时为增加应纳税所得而调整有关规定的,允许对有关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相关注销规定作相应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其子公司(或者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份时,过去已经核销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坏账准备)应当适用于清算或者转让的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按照股权份额将转让人(或者投资者)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进行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资本投资风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市场投资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价值投资项目收益和投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一个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的公告和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营业税,规定: (1)以无形资源资产、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收入分配,共同发展承担投资管理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时,单位、个人承担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让,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对以价格或者出资入股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进行转让管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展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学生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技术转让应按19年9月18日《对于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研究具体分析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7、股权转让股权转让需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契税 、 印花税 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 公积金 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 清算 或转让全资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 企业清算 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 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 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 上海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年9月18日《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股权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 股权转让需要交的税费 有哪些的介绍,可见,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只需 要 按照20%缴纳 交纳个人所得税,而转让方是公司就会比较复杂,会涉及到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的税费缴纳。
股权变更怎样避免交税
48号公告条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及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但是,由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被废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满足同时执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同时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交易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够明确。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适当拆分交易,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法律主观:
公司的一个股权的变更是很常见的。一、股权变更需要交税吗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变更时需要请税务局开一张,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具体的税率和计税基础应当由当地税务局核算,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为降低税款还需要对标的公司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详询律师处理。二、股权转让的种类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是指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公司法》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法律客观:
《中华3、确保符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个人所得税法》
第(1)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十五条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我国在股权转让税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在转移过程中,各种税收的税率是多少?下面的法律网络晓边为你回答,我希望能帮助你。以下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付税款的详细介绍。我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可以进一步了解股权转让的税收 转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支付的各项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转让人为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个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二十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涉及的税费很多。具体请参见“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参考。如下所示: 内资企业进行转让股权结构涉及的税种管理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一个企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研究问题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一般出售股权(包括股份或股份转让),应当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息收入 (2)企业清算、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执行《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中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书发1998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具有股息性质的收益。 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益时,允许从转让收益中扣除上述股息收益 (3)根据《中华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提取已经计提减值、折旧或者坏账的资产; 在申报纳税时为增加应纳税所得而调整有关规定的,允许对有关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相关注销规定作相应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其子公司(或者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份时,过去已经核销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坏账准备)应当适用于清算或者转让的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按照股权份额将转让人(或者投资者)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进行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资本投资风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市场投资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价值投资项目收益和投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一个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的公告和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营业税,规定: (1)以无形资源资产、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收入分配,共同发展承担投资管理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时,单位、个人承担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让,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对以价格或者出资入股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进行转让管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展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学生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技术转让应按19年9月18日《对于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研究具体分析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有的话都分别缴什么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一)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一项重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交易类型。例如,企业在其内部子公司之间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以有非货性资产投资、资产划转、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资产转让等三种不同的交易路径,每种交易方案都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分析和比较不同的交易方案,选取最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的方案进行并购重组。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二)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税2、企业合并与分立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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