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2025-04-07 14:27 - 立有生活网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 工伤认定办法 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条为规范 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 工伤认定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 聘用合同 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保险行政部门 管辖 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 证据 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 诉讼 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保险行政部门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 工伤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保险行政部门对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工伤认定管理办法》是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该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标准、鉴定、复议等方面,以及相关和权利。具体来说:1. 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工会代表向当地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相关材料如医学证明、报告、工伤鉴定意见书等。2. 工伤鉴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鉴定包括工伤认定依据、职业病鉴定、临床辅助检查等方面。鉴定结果应当在10天内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告知双方。3. 工伤认定复议: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进行申请,由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转送当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作出决定。工伤认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当工伤认定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实施时间是多久工伤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标准和相关等方面。工伤认定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复议,确保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 (三)受伤部位、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了看这个工伤认定办法之外我还建议你去看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关于工伤待遇的问题。
工伤认定中职业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为I类、II类和III类三种,鉴定标准也各不相同:1. I类职业病:病因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度职业病。鉴定时需要职工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工作环境等因素,以及职工的个人病史、家族病史等。2. II类职业病:病因与工作有较明确的因果关系,为中度职业病。鉴定时需要对职工进行全面的体检,以及了解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工作环境等因素。3. III类职业病:病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为重度职业病。鉴定时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医学证明,并查看职工的工作史。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工伤认定管理办法》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为工伤认定提供了详细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在工伤认定中,也需要注意职业病的分类和鉴定标准,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法法律客观:律主观:最新工伤认定细则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是怎么样的? 最新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力资源和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第56次部《中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办法 条为规范 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保险行政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建筑工地有什儿规定?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关于解决 农民工 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 劳动合同 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 伤残 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保险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 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 是怎么样的?这个最新的工伤认定也确实是对于受害者争取了很大的利益和权益,也让用人单位要给员工购买保险意识也提高了 , 所以受害方完全不用担心工伤赔偿的问题了,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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