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671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版
2025-04-14 23:32 - 立有生活网
1.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ppt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671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671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671_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版
特种设备安全常识ppt 1.特种设备安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 且一旦发生会危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为了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 在购买和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购买和使用持证单位的合格产品。
(2) 及时告知施工情况。(3) 及时实行设备登记。
(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5) 作人员持证上岗。
(6) 确保设备状况完好。(7) 进行定期检验。
2.什么是“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在总结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承担安全 主体、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发挥监督作用的特种设备安全 工作模式。
(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 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 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 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 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4)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 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 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 有关部门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的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哪些内容
技术规范通常是指由 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或法规所授予的权力,而颁布的包含技术要求、相关管理规定等,技术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地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是必须强制执行的。
根据技术规范的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4类:
(1)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类(其主要内容为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2)技术检验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检验结论);
(3)资格认可规则类(其主要内容为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可条件、审查程序);
(4)监督管理办法类(其主要内容为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
——摘自《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哪些内容
有以下内容:①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制 造 单 位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等 文 件 及 安 装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②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査 的 记 录 。③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④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日 常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⑤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 作 业 时 随 身 携 带 证 件 ,并 自 觉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査 。
② 积 极 参 加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③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④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⑤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6.哪些特种设备安全要知道
警钟长鸣: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和 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
去年,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考试大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
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
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的管理、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
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特种设备涉及各行业、各部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单一的安全监察,没有形成全的齐抓共管,是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倒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章 总则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第五条 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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