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文件

2025-04-04 00:39 - 立有生活网

财税70号文是否有效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中华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共为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档案规定,以下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规定发给的 特殊津贴和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你查到两个财税70号文件,请根据结果对照使用: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文件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文件


1、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2、财税[2016]70号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仍然有效。

关于 对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 要交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 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于 对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 要交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只有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⑵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拨给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怎么做账,要交所得税吗

首先这种收入要入帐的, 一般记营业外收入,记了收入当然最终就计算企业所得税了。

发的奖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二)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档案依据:根据《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而合伙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税目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 不超过15000元的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另外注意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个人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自然人独资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自然人独资是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5档税率计算缴纳个所税。

如果是一个有限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所税。

减免营业税的企业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不同,减免营业税不意味着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还是要单独计算缴纳的

哪些 性补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二)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 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何理解财税2011 70号文件精神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两部委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一、该文件的效力

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

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和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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