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方税务局_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唐
2025-03-19 21:59 - 立有生活网
2009年江苏省地税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
经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规定程序,报考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的117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拟予录用。现对拟录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16日至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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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省地税系统2009年拟录用人员名单(共117人)
江苏省人事厅
2009年7月16日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2009年拟录用人员名单
(共117人)
南京市地税局(共10人)
江悄悄、戴书勤、侍玲萍、吴 勇、侯 攻、杨 翔、
蔡 俊、陈 涛、韩晶晶、秦蓓蓓
无锡市地税局(共21人)
陈冠华、王 伟、徐秀龙、谢 清、赵 雯、赵 明、
钱正兴、钱梦昳、尤 一、陈 浩、朱 凯、尤秋佳、
赵 恒、顾心瑜、周 健
徐州市地税局(共6人)
衡 颖、杨 宁、陆 林、张国威、李 静、王 欣
常州市地税局(共13人)
苏州市地税局(共5人)
韩丕勇、徐润青、陈梦秋、王秋沂、顾慧媛
南通市地税局(共7人)
毛卫星、葛金鑫、江华雯、徐 玮、窦啸啸、龚 燕、
杨 青、宋 杨、叶云霞、潘金宝、周 桐
齐占祥、张 勤、窦金桐、张 萱、葛 莹、靳 凯、
朱 涛、陈 诚、时 凡、沈巍华、丁 卉
盐城市地税局(共4人)
刘牧牧、杨 译、周怀刚、何 杨
扬州市地税局(共8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季卫刚、徐 敏、胡 枫、雷 霞、王 力、徐霖雯、
苏华荣、王明敏
泰州市地税局(共13人)
葛 蒙、杨 阳、肖余兵、张晓娜、王 宁、王念涛、
陆 璐、叶 芬、成 超、孙笑非、平 萍、华茵萌、
夏 溢
宿迁市地税局连云港市地税局(共5人)(共10人)
王 瑶、徐思颖、曹 军、丁凤凤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共4人)
满文强 、黄宗寅、秦 丹、周雯婕
江都车辆购置税在哪里交
购置税是在国税局交的,交时注意如下政策:
我总结陈建波了一下关于1.6以下排量车的优惠政策问答: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问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能减多少税? 答:按《中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一般情况是以购车价格(或核定的该车计税价格),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车购税。如果您购入一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车价格(或核定的该车计税价格)是11.7万元,扣除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原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1万元(10万元×10%)。按5%税率减征后,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0.5万元(10万元×5%),减了一半的税。
2、享受减税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仅指国产车吗?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可以是国产车,也可以是。
4、如何具体确定所购车辆是否享受减税政策?答:如果您购买的是国产车,下列3种情形享受减税政策:一是国产轿车:“中华机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二是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三是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如果您购买了,应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5、什么时候买的车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6、如何判定车辆购置日期?答: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销售统一》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7、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享受到减税政策该怎么办?答:购置了符合减税规定的车辆,但由于种种原因按10%税率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向车辆购置税的征税部门申请退还。
8、我买的是新能源汽车,也能享受减税政策吗?答:符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2015年扬州税校培训班怎么样?
Ⅰ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交流合作
学校积极参加交流活动。先后有60多名教师分别赴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回、澳大利亚、奥地利答、法国、意大利、土耳其、匈牙利、阿根廷、等和地区进行学术访问,或到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组织进修培训。财政协会官员、OECD专家和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和地区的财经学界专家多次来校参观考察或讲学。学校已承办与OECD合作举办的各类税务培训班50多期,税务官员培训班3期,总局与UNDP(开发署)、IMF(货基金组织)、SGATAR(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基金会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各1期,得到了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一致赞誉。
Ⅱ 扬州税校在哪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扬州税校)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瘦西湖西门向北50米)
Ⅲ 扬州税校游泳馆现在开不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扬州税校)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瘦西湖西门向北50米)
Ⅳ 扬州税务学校地址
做游2路到环境资源学院下车即到
Ⅳ 扬州税校进门有个鼎,上面四个字是什么意思
学会顶着各种在压力正确处理税收问题
Ⅵ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更名
根据《关于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更名的通知》(国税函[2012]7号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税务总26路到中医院下车,马路对面转11、40、206、107路二十四桥宾馆站下车前走300米即到!局校)更名为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校)。
Ⅶ 扬州税务培训学院附近的面貌怎么样了
扬州税务抄学校已经更名为税袭务进修学院。
农科所重建,已经落成。
西峰蜀岗公园已是远近闻名的生态园。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在这有外景基地。
它还有个别名叫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情侣园”。
扬子江路也还在。北起维阳区江阳工业园,南至开发区产业园。
Ⅷ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师资队伍
学校大力建设并已初步形成一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专中高层次培训要求的专属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校内专 教师60多人,大多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其中高级职称37人,先后有7名享受颁发的 特殊津贴;在全国税务系统聘任 教师150多人;聘任系统外 近百人,均为知名专家学者。 学校始终将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作为提升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撑,教职工出版专著6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千余篇,完成各级科研课题多项。
你好,明确的告诉你是不可以的。
Ⅹ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培训概况
学校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干部的各类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处级专干部的各类培训、税务属培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培训者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任务。办学20余年来,已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800多期,累计培训税务12万多人次,其中司局级干部近1300多人次、处级干部13000多人次。培训生源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亚太的一些和地区。 经过20多年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和探索,经过近几年切实提升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努力奋斗,学校成功建设了20多类比较成熟、独具特色、在系统内颇有影响的培训项目,年培训能力可达20万人天。
想知道:扬州市 从扬州泰州机场到干部学院怎么坐公交?
葛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泳如果一定要乘公交的话,可以在友好会馆下机场大巴后去乘23路公交车到“苏北医院”站下来到马路对过乘107路到“蜀岗西峰”站下来回走一点就到。(之所以到苏北医院而不在近一站的仙鹤寺换乘是因为仙鹤寺站马路对过的站离得太远了,不方便)
从扬州火车站到税务局进修学院怎么坐公交车
Ⅸ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短期培训可以带孩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子吗工业企业所得税如何报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根据以下规定填写: 1.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2006-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2.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谌莸谋ǜ妗?BR>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高行锋、刘春景、江 猛、乔 莎、唐加林、李 睿、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的内部机构是怎样设置的?如何设置的
(三)劳务报酬所得;局内设有下列14个司级行政职能部门:1办公厅。2政策法规司。3货物和劳务税司。4所得税司。5财产和行为税司。6税务司(港澳台办公室)。7收入规划核算司。8纳税服务司。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大企业税收管理司。11稽查局。12财务管理司。13督察内审司。14人事司。
此外,设有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杂志社、税务报社和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税务出版社由主管、主办。委员会在派驻纪律检26路投2元,要转的11、40路都是1元,另外两路是2元。查组,在派驻监察局,两个机构合署办公。
扬州税务学院是几本
3、乘用车是什么意思?答:本次享受减税政策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扬州税务学院不是几本大学,不属于学历范畴。学院全称为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创建于1984年,是全国直属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2009年10月,总局命名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 扩展资料 学校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干部的各类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处级干部的各类培训、税务培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培训者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任务。
监督电话:025—83236052学校位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南与风光秀美的瘦西湖仅一廊之隔,北与千古名刹大明寺和蜀冈森林公园相毗邻。学校占地1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是一所园林化、生态化、智能化的新型院校。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门类齐全,功能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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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税务学院位于扬州的北部的扬子江路上,依偎在瘦西湖的西面,共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全称“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9.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答:根据《中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15号(瘦西湖西门向北50米)
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取代扣手续费
蒋 瑶、陆 叶、王志庆、王朝丽、魏庆玲、傅 迪、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可以提取代扣手续费
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组织驻货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胡亿杰、朱一挥、荣宁升、袁明昌、朱心为、韩 琪、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返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以、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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