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与施行的区别(实行与施行的区别值班制度)

2025-04-01 05:36 - 立有生活网

逆回购是通货膨胀施行还是通货紧缩

通过并不适用,要全国适用,必需是在施行后。这期间是个过渡期,目的是让大家知道,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逆回购为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作,称为正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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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与施行的区别(实行与施行的区别值班制度)


含有"试行"的,表示有待进一步成熟,尽管比较全面,仔细,可能不够严密,同样便以以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简单说逆回购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此时投资者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逆回购会增加市场上货的供给量

或促进通货膨胀

逆回购是扩张型的货政策,而通货膨胀是墨刑的确是刺刻的刑罚,但刺的是不是字或者只是符号不知道,太考古了;至于“刺字刑”,根本没听过,从常理来感觉,应该就是指墨刑。多采用紧缩型的货政策,按你这道题来说,逆回购应该在通货紧缩时使用

日本当时施行时并非照搬,大化改新后的日本与隋唐时代的行政体系有什么异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大化改新后对唐代制度的学习,使日本官僚制度规范化了,但在这种官僚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仍是从旧氏族首领和重要人物转化而来的贵族。与大化改新以前相比,整个制度所要确保成为统治者的一批人没有根本变化。它与唐代士族衰落、庶族兴起,通过科举制选的官吏已基本上不论门弟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编辑本段改新后的发展

大化改新后,大和正式改名日本国,意为“日出之处的”。它仿照唐朝教育制度,在设太学,地方设国学;经、朝鲜传入日本后,发展很快;日本积极汲取文化,的唐诗和书法在日本很受欢迎。后来,由于地方杂税和徭役2、立法时间不同。过重,农民不堪重负,有的弃地逃亡,有的依附于豪强地主、贵族和寺院,成为依附农民对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应由予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义务人拒不履行其义务时,该行为在法律用语上是界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还是界定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统一。具体来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规定:“对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有关该条款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也使用的是“拒不执行”这一用语,例如1998年4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这两部法律的诸多司法解释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则使用的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法规中试行和暂行的区别

区别在于暂行一般来讲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试行法律的效力一般1、《中华劳动法》也应低于正式法律的效力。

暂行是指在一时间段内予以暂时的执行,一般以紧急的为准。试行是指在某个范围内予以执行,如果不存在异议的话,在全范围内予以执行。它具有将来长期性的特点。

暂行条例和试行条例从本质上说都是法律条例制定出来以后为了检验其效果,需要先将制定出来的法律实行一段时间,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颁发。

拓展资料

关于试行和暂行

1984年9月18日,《中华条例(草案)》、《中华产品税条例(草案)》公布实施,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就根据这些名叫“草案”的所谓法律被税务机关没收,还有许多人因为违反了这些“草案”而被判了刑。

1951年7月20日公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暂行使用了四十年。

1987年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其实际效力不仅不低于“正行”的法律,甚至比《中华宪法》还要高。《中华宪法》中的日期都是用汉字表示的,而这个“试行”规定居然规定日期必须用外国文字表示。出版物违反这个“试行”规定,出版者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个比《中华宪法》还高的“试行”规定到现在还在“试”而行之。

1987年4月21日公布实施了一个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具有戏剧效果的是,这个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的名称就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且,这个“暂行”条例既没有规定自己暂行多久,也没有规定制定暂行的行政法规和制定“久行”的行政法规在程序上的区别。

参考链接

暂行条例和试行办法从本质上说都是法律条例制定出来以后为了检验其效果,需要先将制定出来的法律实行一段时间,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颁发。但是,暂行一般来讲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试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应低于正式法律的效力。暂行是指在一时间段内予以暂时的执行,一般以紧急的为准; 试行是指在某个范围内予以执行,如果不存在异议的话,在全范围内予以执行。它具有将来长期性的特点。

通俗点讲,

试行——是指实际情况还没有完全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摸清楚,先出台个规章制度试行。

暂行——是指实际情况已经摸得比较清楚了,但是处理的方法还没想周全,所以暂行。

试行和暂行一般不同时汉以田租,算赋,更赋作为征税之源.田租即地税,算赋及口赋即户税,而更赋乃丁税也.实际而言,汉代之赋税包括地,户及丁男.(更赋即力役之征也).使用,如有之,属使用不当.

签订和签定之间的区别

二、合同的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一、签订和签定之间的区别

扩展资料:

1、签订和签定之间的区别如下:

(1)签订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术语,订立合同一般都用签订;

(2)签订可以表示订立合同的一个动作,也可以表示具体的缔约过程;而签定,从语义上看,具有合同订立完成、合同内容确定不可更改的意思。

2、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2、资信审查,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3、洽谈协商,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1、执行: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还价,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法律的通过与施行的区别

5、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2000年3月15日通过,是人大的决定颁布这个法律。2000年7月1日施行从这天开始,这个法律开始使用了。明白没有?

第九十七条

通过后,法律会公布出来,这期间会留一段时间先让大家知道该法律,而后在民总知悉法律的基础上适用该法律,这就是实施。

1、法律颁布是指,法律已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公告。

2、法律施行是指:法律何时开始适用。

一般颁布后会留一段时间后,才施行。但有的法律是颁一、表达意思不同布和施行是同时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简洁!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在法律用语上不科学,对于当事人的该种行为,在法律用语上应当使用“拒不履行”,而不能使用“拒不执行”。其理由如下:

区别如下:

关于大化改新后的性质,史学界主张不一。日本学者大都认为改新后的律令是奴隶的继续。因为大化改新后阶级关系没有没生变化,公民的沉重徭役负担,其性质与部民的负担并无不同。学者除少数人日本学者的观点者外,大多认为大化改新是确立封建制度的改革。 日本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是参照隋唐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而制定的。性质基本一致,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分配制度和租税制度。改新后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并以租庸调的形式向公民征收国税和课以徭役,公民被束缚在口分田上,以臣属关系依附于。这种生产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关键所在。班田农民除了有终身使用权的口分田外,还拥有对山林池沼的使用权,每年除了交纳固定的租税和徭役外,交租后剩余的产品可以占为己有。由此及见他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大化改新后,虽然奴婢仍然存在,但其数量占当时人口的1/10左右,大部分集中在畿内。奴婢在生产中已不起主导作用,多数从事非生产性的家庭杂务。当时生产者的主要担当者是班田农民。 大化改新是在日本历史上发生的一次重大变革运动。它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即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它为日本历史开创了不发动大规模而进行改革的先例;它维护了,防止了的分裂;它使日本从东亚的后发展,迅速成为东亚强国。

1、名称不同。

3、实施时间不同。

劳动法属于关于劳动的基本法,全名《中华劳动法》;而劳动合同法属于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特别法,全名《中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由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而劳动合同法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4、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

5、立法的目的不同。

劳动法目的是推行劳动合同制,确定劳动者的权利,分别有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工资、劳动卫生安全、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保险、劳动争议等;

劳动合同法目的是解决市场经济下不同复杂劳动关系带来的众多劳动,重点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

1、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的现实和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2)平等保护;

(3)全面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在生活中因为劳动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从立法历程上对比

1994年7月5日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

2、《中华劳动合同法》

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7年6月29日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中华劳动法》的立法内容

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保险和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

第十三章附则

2、《中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

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别的

二者区别: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细微的别的。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

2、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劳动合同法》。

拓展资料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

3、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

4、《中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

劳动法是93年制定的,目的是推行劳动合同制,确定劳动者的权利,分别有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工资、劳动卫生安全、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保险、劳动争议等章节。是劳动法的基本法。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解决市场经济下不同复杂劳动关系带来的众多劳动,重点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

既然不想从专业角度理解这两法的区别,那么我们只要能明白:劳动法是大而全、劳动合同法是专业规范劳动合同、两者都有效但后者优于前者,基本上就OK了。

要想全面了解,除了从法学专业上,还要从整个经济制度改革及大环境变迁中出现的不同问题。我正在看一本书,里面讲了很多。但几千字都不一定能说的完,也不合你的要求啊!

两者都有效但后者优于前者,后者对劳动合同论述更细!。

劳动合同法-----补充--劳动法

汉代的更赋和和隋唐的庸有什么区别?

(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

援及隋唐,行均田之分地,其上设租文件名中含"暂行"字样的,一般指文件规定得相对比较简单概括,以便以后修订;庸调之法.租庸调之征明显是古代税制的代表,其分田租,力役及土贡,实即以丁男及户为对象作课税之标准.以其性质言之,已包地税,丁税及户税,与汉之制无异.

安史乱作,人口播迁,租庸调无法推行,乃以两税代之.两税则以全部的资产纳税项,而以户数为其计算标准.其法以大历十四年的支出作准,先预计用度而作征税的标准,然后和全国各地的 "户主" 摊分.其法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 实即其法表面章总则上为户税,惟地税已包含於其中.租庸调与两税为唐之两项不同的征收办法,租庸调法以 "丁户" 为课税之标准,而两税则以资产之多寡为断.

有一种刑叫刺字刑,请问他和五刑中的墨刑是否一样??如果有区别,区别在哪里??

在经济方面,法律的通过是经过法定的立法机关表决认为可以了并予以通过。废除部民制,建立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在方面,建立集权制封建。

不一样,秦代有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赐上他的罪名,墨刑应该是汉代的刑罚,是各种刑罚里最末的一等,只是以墨涂面以示惩戒。自数不多,简单介绍一下,不求有功,但求有益。

第七章法律

此致 奉上

没有听过刺字刑一说,应该就是墨刑。

黥刑就是墨刑,源于奴隶制时期,秦代沿用,汉代废除。“指在受刑人面部或额头刺刻后涂上墨成为性标记的刑罚。甲骨文中已有墨刑的会意字。”

执行与履行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以下内容:

2、履行:意思是执行、实践。执行对他人的承诺,并行动。

(4)基本保护。

二、出处不同

1、执行:出自汉代文学家刘向的《列女传·黎庄夫人》:“ 黎庄夫人 ,执行不衰。”

翻译:黎庄夫人,一直坚守节不懈怠。

2、履行:出自《庄子·天道》:“ 士成绮鴈行避影,履行遂进而问:‘修身若何?’”

翻译:士成绮象雁一样侧身而行不敢正视自己羞愧的身影,蹑手蹑脚地走向前来问道:“修身之道是怎样的呢?”

“执行”的法律意义:

在外国和旧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

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首先,从词源学来看,“执”的原始含义是拘捕、捉拿,执行的含义与“执”的上述含义是密不可分的,有贯彻、实施、实行之义,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指将法律、政策、、命令、裁判中的内容付诸实施。在法律上,则是指由一定的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法律或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的原始含义是行走,履行乃是指躬行、实行、践行自己所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如履行诺言、履行合同、履行义务等。因此,就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而言,准确地说,是执行的主体,也即应当由负责裁判的执行,而当事人是履行的主体,应当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二者在用语上不应混淆。

其次,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执行与履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是有严格区分的,即执行是指的职权行为,而履行则是当事人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均规定对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是由来承担的,执行行为是的行为,而不存在所谓的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既然生效裁判是由来予以执行的,那么又何来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将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界定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混淆了执行与履行这两个法律概念,因而有欠科学和严谨。

再次,在诉讼和强制执行领域,与“执行”有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皆指的是的行为或与有关,而与当事人没有关系。例如,执行机构、执行机关、执行、执行组织、执行庭等,指的是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的机关;执行人员、执行员、执行法官,指的是具体执行的司法人员;执行权是指法律赋予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的权力;申请执行是指权利人向申请执行,而不是向义务人申请执行,权利人只能是要求义务人履行;执行措施是为执行生效裁判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委托执行是委托外地代为执行,而不可能是委托当事人执行等等。显而易见,在诉讼和强制执行领域,“执行”这一法律术语只能适用于具有执行权的,而不能适用于当事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具有“权力”的性质,或者说具有职权和职责的性质,是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机关(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即执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实现的行为;而履行则具有“义务”的性质,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行为。二者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由此可见,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表述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在法律用语上是有欠妥当的,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和“履行”这两个法律概念的使用也不尽准确(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将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都称为“执行”,而在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时,则根据执行与履行的含义不同而在概念上作了区分)。所以,为了保持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严谨性、一贯性,实现法律概念的统一性、科学性,应当将“执行”与“履行”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别,即执行是指的行为,履行是指当事人等诉讼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参与人的行为,而不能将二者混合使用。笔者建议,应当尽快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立法用语进行修改。

来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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