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25-04-04 10:16 - 立有生活网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一、二、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建筑法》 [2] 作如下修改:建筑法规体系基本框架:

第三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建筑业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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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有哪些行为管理?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资质等级范围、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是否办理进肥备案手续。

3、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是否真实、规范。

4、相关主体各方人,既:业主方负责人、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等是否在岗履责。

5、一线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行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情况。

6、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7、现行计价政策的执行及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8、农民工生活区文明创建落实情况。

9、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况。

10、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是市场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建筑市场参加各方制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共同或各自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正常运行。

一、工程发包(招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建筑市场参考资料: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五、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筑市场有很多管理行为,例如基建验收管理,人事管理,建筑品质管理等,都是建筑市场的管理。

销售,出租,检测,实地考察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章总 则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省1、《建筑法》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

(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市场主体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承担民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第七条建设单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可以自行发包工程项目;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和质量检测单位;

(三)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

建筑市场各类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九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并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诚信守法承诺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第十条外地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按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营业执照、以及人员配备、驻宁办公场所、诚信记录等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信用手册。第三章发包、承包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以单位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指定单位。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部,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本单位人员。

施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又名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也就是建设单位跟施工单位之间为了完成建筑任务而签署的合同,需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那么,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

一、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依法签订的施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什么是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二、工程承包(投标)单位的行为规范的严格监督管理。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还有施工合同的概念以及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律师了解一下!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6修正)

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

章总则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建筑法》、《中华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永宁、贺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职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除按规定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外,还应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六条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办资质,取得相应的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四)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培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第八条取得的单位,应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九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持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已按规定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已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七)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八)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也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招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建设施工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建筑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律支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建筑法》:

《中华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招投标法》: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建设施工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中华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6、《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扩展资料:

1、《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律支柱。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

1、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

1、《招投标法》

《中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建设施工合同法》

根据《中华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建筑工程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产品质量法。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 年10 进行审查定稿。

5、《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扩展资料:

《中华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准和作规程配置

一、法规,

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工程建设法》;

《招投标法》;

《建设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质量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道路工程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砼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拓展回答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书是2010年8月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该书系统讲述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务人员和平常使用都有方便的参考。

参考资料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6、《住宅设计规范》;

7、其他法律里的关于建筑的法律条款。

《中华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规范多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6、《住宅设计规范》;

7、其他法律里的关于建筑的法律条款。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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