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内容)

2025-04-22 21:19 - 立有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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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内容)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内容)


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内容)


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内容)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 修订 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各级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和地方各级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现在规定是多少年 如果你问的是义务教育多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问题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几年义务教育制度 现行法律是九年义务教育制。

问题四:新义务教育法在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C【解析】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问题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哪一费用 (1)公益性特征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问题七:新义务教务法的规定,实行几年教育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问题八: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多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问题九: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 的统筹和,实践着从“教育办”到“义务教育 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 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是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种种保障,首先,《义务教育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象性,为我国的教育对象包括特殊群体的义务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对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招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和班级,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还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予以法律规定;同时,《义务教育法》对改善教师待遇和促进教师发展也作出了规定。

其次,《义务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为每个公民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是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的重要基础。

再次,《义务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执行性,为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好的作性保障。,《义务教育法》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强调义务教育的保障性。 第二,明确,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局面。《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实行和地方各级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根据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使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性保证。《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

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

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依据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

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于哪一年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 修订 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各级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和地方各级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现在规定是多少年 如果你问的是义务教育多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问题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几年义务教育制度 现行法律是九年义务教育制。

问题四:新义务教育法在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C【解析】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问题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哪一费用 (1)公益性特征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问题七:新义务教务法的规定,实行几年教育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问题八: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多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问题九: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 的统筹和,实践着从“教育办”到“义务教育 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 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是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种种保障,首先,《义务教育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象性,为我国的教育对象包括特殊群体的义务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对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招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和班级,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还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予以法律规定;同时,《义务教育法》对改善教师待遇和促进教师发展也作出了规定。

其次,《义务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为每个公民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是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的重要基础。

再次,《义务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执行性,为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好的作性保障。,《义务教育法》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强调义务教育的保障性。 第二,明确,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局面。《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实行和地方各级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根据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使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性保证。《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 修订 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各级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和地方各级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现在规定是多少年 如果你问的是义务教育多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问题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几年义务教育制度 现行法律是九年义务教育制。

问题四:新义务教育法在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C【解析】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问题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哪一费用 (1)公益性特征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问题七:新义务教务法的规定,实行几年教育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问题八: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多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问题九: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 的统筹和,实践着从“教育办”到“义务教育 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 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目标是什么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 修订 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各级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和地方各级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现在规定是多少年 如果你问的是义务教育多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问题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几年义务教育制度 现行法律是九年义务教育制。

问题四:新义务教育法在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C【解析】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问题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哪一费用 (1)公益性特征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问题七:新义务教务法的规定,实行几年教育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问题八: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多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问题九: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 的统筹和,实践着从“教育办”到“义务教育 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 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是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种种保障,首先,《义务教育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象性,为我国的教育对象包括特殊群体的义务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对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招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和班级,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还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予以法律规定;同时,《义务教育法》对改善教师待遇和促进教师发展也作出了规定。

其次,《义务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为每个公民终身发展打基础的教育,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是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的重要基础。

再次,《义务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执行性,为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好的作性保障。,《义务教育法》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强调义务教育的保障性。 第二,明确,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局面。《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实行和地方各级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根据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使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性保证。《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

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

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3、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依据

《九年制义务教育法》

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目前,我国的义务的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学五年制、中学四年制)和“九年一贯制”三种学制。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目前也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的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的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免费性

所谓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普及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

问题一:义务教育法 2015年 修订 哪些 1、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各级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和地方各级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4、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6、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问题二:新义务教育法现在规定是多少年 如果你问的是义务教育多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问题三: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几年义务教育制度 现行法律是九年义务教育制。

问题四:新义务教育法在校园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C【解析】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问题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凸现了义务教育具有_________的显 C

问题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哪一费用 (1)公益性特征

(2)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问题七:新义务教务法的规定,实行几年教育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问题八: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多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问题九:新修定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 的统筹和,实践着从“教育办”到“义务教育 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 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是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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