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关联方 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2025-03-21 21:54 - 立有生活网

关联交易是利空还是利好

到了近代、特别是清朝中晚期,由于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经济发展缓慢,与世界经济的距日益拉大,加上受封建思想的束缚,使我国的会计发展水平渐渐落后于西方。1840年后,西方列强瓜分,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控制了我国的海关、、邮政等部门,强行在我国开办的工厂、银行等推行西式会计,由此开始了“中式会计”和“西式会计”并存的时期。l905年,以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位注册会计师)、徐永祚先生(改良中式会计运动的发起人)和潘序伦先生(会计之父和立信会计事业的创始人)等为代表的我国会计界的先驱,致力于我国会计的改良或改革事业,纷纷通过著书立说,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和学校,在我国民族的企业中引进推广西方会计方法。这一引进西方复式记账法运动,史称“我国会计的次革命”。l949年新成立后,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引进了与此相适应的原会计模式,在设立了会计制度司(1982年更名为会计事务管理司),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原会计模式-的引入,是对旧的会计理论、制度、方法的重大变革,“我国会计的第二次革命”。1950年,着手统一全国企业的会计制度。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在1958年的“”时期和1966年开始的“十年”时期,我国的会计工作遭到了空前的破坏。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一改革开放政策,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会计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日益重要。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于l980年12月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请问:关联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能提,应如何提取?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985年,颁布了新部《中华会计法》(1993年和l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正与修订),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法治化的开端。1992年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此,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于l99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陆续发布了13大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并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实施。“两则两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会计模式实现了与会计惯例的接轨与初步协调,史称“我国会计的第三次革命”。《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的基本准则。l997年5月,发布了我国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至2003年9月底先后发布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又于2000年l2月29日发布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的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至2005年已在所有大中企业实施。2005年,发布实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和13臻完善,要求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规范顺应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促进企业的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建立与趋同会计准则体系的呼声也日趋高涨。2003年,启动了新会计准则的建设工作。2006年2月15日,经过多方努力,以财会字3号文的形式发布了新的。

1、总体还是利空的,关联交易就没有利好。是利空。尤其牛市初期。不要买这种医疗股票。你看看创业板涨多少,看看券商价格低一些的涨了多少。能涨的你不买。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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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关联方 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会计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我国在远古时期曾出现过“绘图记事”、“刻记记事”和“结绳记事”等最简单的原始会计行为,并被认为是会计的起源。西周王朝(大约公元前1100年~公兀前770年)是我国奴隶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已经出现了“会计”一词,其基本含义是:既有日常的零星核算,又有岁终的总合核算,通过日积、月累到岁终的核算,达到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目的。后来清朝学者焦循在《孟子正义》一书中将“会计”一词解释为:“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即“会计”一词包括了日常的零星核算和定期的总括核算两层意思,基本上表达了会计在核算方面的主要特征。随着奴隶制的建立,当会计成为行为的时候,“官厅会计”便应运而生。为管理贡赋、徭役等征收与分配,西周王朝在官厅中专门设置了位高权重的管理全国钱粮、赋税和官厅财物收支的“司会”一职,设立了的会计部门,并与财物保管等业务部门之间有了比较明确的分工;会计与出纳也有了初步的分工。此外,西周还规定了“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的会计检查制度。其中的“参互”、“月要”和“岁会”,相当于当今的日报、月报和年报,初步形成了会计报表的雏形。可见,我国会计在西周时代已有相当大的发展。正如美国会计史学家查特菲尔德在其名著《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审计程序等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如果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则是利空,因稀释了现有股东的利益。如果没有则是中性的。

要看主力的意愿了。

第三方和小股东的关联方的区别

你应该重新考虑之前所做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识别关联方的程序,看看有疏漏导致将B公司遗漏,比如进一步了解B公司的资料、与A公司的交易状况等。因为做这种安排,A、B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那基本是不可能的。

第三方: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于两个主体(1)未调减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办税人员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10-500乘以5‰)。根据以上规定,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万元[(10-16)-(500-800)乘以5‰],即该企业应调减万元。企业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万元(12乘以33%)。实际上,企业当年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借方的金额也只有6万元,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之外。通常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和欺诈。而且第三方要避免与甲方、乙方有利益来往。

[例]一家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其计提坏账准备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百分比确定为2%(已报税务部门备案)。2005年初,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16万元(上年已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收回已核销的坏账8万元。2005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

关联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解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

(4)坏账处理和坏账准备计提的自限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先冲销税法所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未冲销完的部分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流量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尽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5号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所以,对于税务处理上,关联企业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关于坏账准备计提规定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那么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如何提取?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A公司不应抵消该比业务,当然前提是B公司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非关联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异主要有:

(1)计提范围的异。《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计提范围上的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上。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

(2)计提依据的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应先转入应收账款再提取坏账准备。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已基本一致。但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核算中则无此限制。

(3)计提比例的异。会计制度只限制企业对应收款项地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但税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由于存在上述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许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进行正确的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的税收利益。

二、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的调整

《关于印发并试行新(2)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设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4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纳税调整,调增企业所得税18万元(24-1200乘以5‰)。根据上面的公式,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为6万元[(24-16)-(1200-800)乘以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仅此项,企业就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多纳税万元(12乘以33%)。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关于《坏账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有关计算公式:

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反之,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根据上面公式,可以推导出:

坏账准备应纳税所得调整额=本期增提的坏账准备-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计算结果如果是正数,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时,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错误:

(3)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未按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等原因引起的。

此外,企业有时还会出现少调减、应调增未调增或者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但是,只要记住上面推导的公式,就很容易计算出应调增还是调减,以及调整的金额。

A母公司以某协议价格将商品销售给非关联方公司B,后B公司以同样价格将该商品销售回给A的全资子公司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但如果你是审计人员,那么应该非常警惕,因为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具有(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舞弊意图。

随着封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会计技术方法也有了进步。秦、汉时期广泛采用了以“入”、“出”为记账符号、以“入一出:余”(或“收一付=余”)为基本结算公式的简明会计记录法,用比较固定划一的会计记录格式,取代了文字叙述式的、烦琐的会计记录方法。自西汉始,人们将会计记录与统计记录划分开来,把记录会计事项的简册称为“簿”、“簿书”或赘“计簿”,而把记录统计事项的简册称为“籍”。自此,我国的会计账簿便有了较明确的命名。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的鼎盛时期,会计上的一个突出成就是创立并完善了科学的结算方法——“四柱结算法”,在会计账册与报表中并列四大要素(即四柱)——“管”、“新收”、“开除”、“实在”(其含义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期初结余”、“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结存”),并据其间的内在联系,按一定的公式计算、考核一定时期财产物资和财务收支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四柱结算法”的基本公式为“旧管+新收一开除=实在”。

除此外一定要针对该事项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书面沟通,并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管理层能够自己承认是的办法了,也可以免除考虑舞弊因素带来的工作量增加。

如果该交易金额影响特别重大,且通过实施以上一系列程序后仍无法取得确定证据以打消疑虑的(这种事情确实不太容易让人不怀疑),就要考虑审计意见类型,或者更重一点解除业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使用的方法有哪些?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新旧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跟交易主体关系不大,主要看交易内容,是否能给公司带来利益。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法的比较:1.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

第十七条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目前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

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会计证辅导:我国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

“四柱结算法”既可用于检查日常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又可分类汇总日常会计记录,使之起到系统与综合反映的作用,“四柱结算法”的创立和运用,是我国唐、宋时期中式会计方法的重大突破,不仅解决了会计结算方法的科学性问题和会计核算中的一系列技术性问题,把会计账簿和报表格式设计及结账、报账工作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使我国传统的单式记账方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而且为我国由单式记账发展到复式记账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四柱结算法”是中式会计方法的精髓,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我国会计对世界会计方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对世界上许多的会计核算都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明末、清初,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萌芽,我国商界在“四柱结算法”的基础创立了可以计算盈亏的“龙门账”:把全部账目分为“进”(相当子收入)、“缴”(相当于支出)、“存”(相当于资产)、“该”(相当予资本和负债)四大类,采用“进一生产的日益发展和经济管理的El趋复杂,会计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渐进规范的发展过程。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总是依存于生产的技术与组织并受其制约,因而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会计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从而会计又具有一定的属性。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正如指出的:“过程越是按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缴=存一该”的平衡公式双轨计算盈亏,并于年终结账时分别编制“进缴表”和“存该表”(它们分别相当于现代会计中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两表各自计算得出的盈亏数应当相等,称为“合龙门”。“龙门账”的问世,是我国特色的复式记账法的起源,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部门会计——商业会计的产生。l8世纪中叶(即清朝的乾隆至嘉庆年问),在“龙门账”的基础上我国又产生了一种比较成熟的复式记账法——“四脚账”(又称“天地合账”)。它要求所有账项(包括收付和转账事项)都要在账簿上记录两笔,同时登记“来账”(收方)和“去账”(付方),以反映同一账项的来龙去脉,故称为“四脚账”。其账簿采用垂直格式,分上、下两格书写,上格记收,称为“天”,下格记付,称为“地”,上、下两格所记数额必须相等,称为“天地合”。“四脚账”的产生,把中式会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近代会计发展的光辉篇章。

股东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企业的非自然人关联方主要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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