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

2025-03-21 10:33 - 立有生活网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参加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手段,也是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管理的主人翁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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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


(七)法律规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3、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除宪法作出了原则规定外,我国立法机关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对选举权的行使作出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比如规定对破坏选举者给予法律、提出选举诉讼;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等。

村主任选举条件及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三《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中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或者表明者身份最直接而经常的方式。选举权享有的普通程度决定了一个的程度。因此,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和地方各级选举法》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表享有下第七条预备员的预备期为一年。组织对预备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员的义务同正式员一样。预备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员一样。预备员预备期满,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员。认真履行员义务,具备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员义务,不具备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员资格。预备员转为正式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组织批准。预备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员之日算起。员的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员之日算起。列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

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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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政权机关组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的年龄有特别规定要年满45周岁),除依法被的人外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的公民;,均有被选举权。国籍、享有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跟选举权利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凡具有中华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公民。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的人除外。

选举权 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中华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选举权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额选举 选举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有权选举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简单的说,你有选举权,就有了选举干部的权利

《中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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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员有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分析:预备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同正式员一样,如:参加的有关会议、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等。

法律依据::《章程》

第七十九条 、由选举。有选举权和《中华和地方各级代表法》第三条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公民可以被选为、。、每届任期同每届任期相同。

被选举权属于可以放弃的权利吗

第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十六条

被选举权是自己不可以放弃(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所有选民给的,是不可以放弃的。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表决权和选举权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法律主观:

第四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的有关会议,阅读的有关文件,接受的教育和培训。(二)在的会议上和报刊上,参加关于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向负责地揭发、检举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违法乱纪的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组织讨论决定对员的纪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八)向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都无权剥夺员的上述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中华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额选举选举权来自哪里?它是天赋权利吗?“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内,有一部分人将选举权完全看作国民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权利,即国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须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是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这种理论,乃根据卢梭的论”。但“倡导此说者,原意只在对抗十七八世纪欧洲各国的选举制度,因为当时的选举权,限于贵族,僧侣,及有产阶级,而不及一般的。这种限制,自然应该取消;但因而倡导固有权利之说,则亦不免矫枉过正。”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而不是,选举权是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是整体,公民是个体,由公民组成,是公民全体,因此选举权是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事务的权利,是“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客观:

(一)出席本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代表第三十四条 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的各项表决;

预备员有表决权吗

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在章规定的员的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八项义务中,预备员和正式员是一样的。在八项权利中,预备员和正式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员在内换届选举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员之所以在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由于预备员刚刚入,一般地说,他们对和的事业的认识,对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还只是初步的,同时,他们对内生活的准则还不够熟悉。因此,要正确地运用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二是由于组织对预备员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为了对的事业负责,在他们没有转为正式员之前,也不宜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我国公民享有选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被。连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的公民;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选举权是公民选举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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