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调剂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调剂是什么意思
2025-01-05 10:18 - 立有生活网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固定资产调剂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调剂是什么意思
固定资产调剂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调剂是什么意思
固定资产调剂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调剂是什么意思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三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第五条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生产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协调。生产办公室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行政及技术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管理职能。第六条行业和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备管理机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国有设备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生产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展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办理生产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事项等。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由现有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根据业务需要在中心城市可按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下同)。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开设跨地区的全行业性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生产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第十一条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对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闲置设备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四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设备管理、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0
法律分析:为了落实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政机关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务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部门、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各派、有关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各部门、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各派、有关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管理企业的总部。
第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审核。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97修正)
条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而进行的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1年以上或新购进厂2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工负责本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市经委负责闲置设备利用工作的行政和技术管理职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职能。
市经委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备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职责监督管理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第四条开办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须经开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
(三)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鉴证、评估闲置设备和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对稳定的闲置设备资源。
从事闲置设备展销经营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企业闲置设备可以由企业与需用单位直接进行调剂,也可以委托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第六条企业处置固定资产设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有偿转让闲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第七条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企业在用、备用和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
(二)正在维修或改造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
(三)特种储备、抢险、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所必须的设备;
(四)规定淘汰的耗能大、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五)待报废的设备。第八条企业闲置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5年以上调剂不出去的,经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贬值处理、改制利用或提前报废,或者交由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调剂。第九条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和统一样式的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
和闲置设备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价格以按质作价为原则,以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为依据,由调剂双方协商定价。成交价格应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产品现行价格的80%。
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其价格也参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接受物价机关监督。第十一条旧机辆的调剂,执行《市机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闲置设备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交易。第十三条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十四条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应选用闲置设备。企业选用闲置设备节省的费用,全部留给企业,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第十五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在闲置设备调剂活动中,业务人员不得授受回扣、提成费和其他名目的财物。符合规定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位的支出或收入列帐。对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闲置设备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条为了做好建材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经贸办(原生产办公室)等七个部、委、局以“国生调度[19]7号”文联合印发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能耗大、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三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了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惠互利、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定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第五条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交易。第六条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及闲置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第七条企业闲置设备5年调剂不出去,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统一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第八条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九条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设备。由此节约下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第十条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均不得从事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活动,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闲置设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不准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内的罚款,上交财政。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第十二条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归口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
建材局委托“全国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心”(下简称“调剂中心”)组织协调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从事建材行业跨地区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信息汇总、交流,组织跨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办理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授权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和各地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按当地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其年度调剂金额不应低于本企业闲置金额的5%。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审批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化工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条为加强对全国化学工业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闲置、积压设备的作用,挖掘设备和资金的潜力,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生产办公室等七部、委、局发布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化工企业的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在建、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工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采购进厂二年以上已进入固定资产而不能投产,或变更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库存积压不用化工专用设备、通用机电产品。不在上述范围以内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第三条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不得作为闲置、积压整机设备资源调剂,避免坑害用户,给调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四条凡属闲置设备及库存积压设备,必须组织力量,认真清理,造册,内容包括:
1、本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可供调剂利用的闲置、积压设备、机电产品。
2、企业拟暂缓调剂的闲置、积压设备、应详加说明和限期利用。
3、淘汰、报废但尚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设备,或已报废而尚未处理的设备。第五条企业对闲置、积压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和妥善保管,保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防止丢失和损坏。具体要求是:
1、所有闲置、积压设备,均应具有技术档案,对于存放时间过长而缺损技术档案的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明确设备现有的质量和技术状况。
2、对整机设备,不能任意拆套,缺损零部件的设备,有条件的应按规定配套。
3、不符合现行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化工设备,应重新进行检测或技术鉴定,能利用的要利用,需做补强的要进行补强处理或降级使用,可以改制的要改制利用,不能擅自作废钢处理。
4、长期存放,保管不善的设备,要解体清洗除锈,外观脱漆的要重新防腐涂漆,以保证内在与外观质量,并加以妥善保管。第六条对闲置、积压设备的调剂利用,应严格执行《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调剂利用和处理工作。闲置、积压设备应处理给直接使用单位或经部门批准、准予经营二手设备的全民所有制机构以及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并履行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禁止将闲置、积压设备处理给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经营。第七条在采取积极措施促使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的同时,要加强闲置、积压设备在调剂利用工作中的管理,严禁倒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八条化学工业部委托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全国化工行业闲置、积压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积压设备的资源调查、搜集汇总、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协同财务司进行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户权变动等管理及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化工企业需调剂出售的闲置设备,应按规定如实填写《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见附表)。部直属直供企业应持《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直接送化工装备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所属化工企业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抄送化工装备总公司。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得进行调拨。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交易。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的依据,亦可作为库存积压设备增减价值和增减自有资金或各项专用基金的依据,并可作为闲置、积压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第十一条企业闲置、积压设备经多方面调剂,五年调剂不出的,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贬值或大幅度降价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统一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剂不出去的闲置、积压设备,可折套利用,或出售可用的零部件。需要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或向指定的单位按残值收购,折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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